2015年4月1日支付的1535元不是利息的計算過程:2015年3月份的天數為31天。每月2000元除以31天等于每天,從2015年3月6日的次日計算至3月31日共計25天,25天x每天等于。所以可以肯定2015年4月1日支付的1535元不會是以20萬元為借款基礎的利息。五、關于被告當庭提供的支付寶及微信轉賬記錄。開庭之后經原告查看,原告對支付寶及微信轉賬記錄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請注意,有很多筆金額不是整數,有些都精確到了個位數,表明這些款項都是當場或事后即時結清的款項。實際這些錢款都是原告曾經幫被告墊付的旅游、購物等正常的經濟往來,確實與本案無關。六、綜上代理人認為雖然原告沒有直接證據,但結合本案中的銀行轉賬、還款備注中的利息、微信崔款等全部證據,綜合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事實與合意,法院應該認定借款的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以上代理意見,敬請參考,懇請采納為盼。此致敬禮!代理人:吳劍勇律師北京盈科。吳劍勇律師,用專業(yè)知識為您的經濟案件保駕護航。楊浦區(qū)經濟糾紛律師費標準
委托投資出現(xiàn)虧損為什么也應該返還原創(chuàng)作者:上海經濟律師-吳劍勇20年經濟律師盈科律師合伙人手機:一.前言大家都知道,投資有風險。自己直接對外投資,或者將交付給別人委托別人代為投資,按誰投資誰受益的基本原則,投資帶來的收益全部歸出資人所有,但作為風險對等原則、如果投資出現(xiàn)虧損的,虧損也全部由出資人自行承擔,接受的一方是無需承擔返還的責任。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法院2022年11月28日審理判決了一件民間借貸與委托投資的案件,案號為(2022)魯0303民初5684號。原告起訴時是按民間借貸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法院一開始立案為民間借貸**,法院審理后認為不屬于民間借貸而是構成委托投資,終定性為民間委托理財合同**。法院審理此案雖然定性為民間委托理財合同**,但法院仍然判決接受的一方即被告向出資人即原告返還全部本金。上海經濟律師吳劍勇律師下面就對原告一開始起訴為民間借貸,法院立案審理后認定不屬于民間借貸**,而是屬于委托投資并終按民間委托理財合同**定性,且仍然判決被告全額返還款項的案件及法律規(guī)定作一些自我認識與分析,供大家參考。二.委托投資與民間借貸委托投資是指一方將自有交付給委托人,由委托人按約定對外進行投資。浙江股權代持經濟糾紛律師選擇吳劍勇律師,讓您的經濟糾紛迎刃而解。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即借貸雙方均是自然人的情況,如果有一方當事人并非自然人的,即使屬于民間借貸,也不適用該條的規(guī)定。四、民法典更加明確了禁止高利放貸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款明確規(guī)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有關規(guī)定。以前雖然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但大多是部委規(guī)章規(guī)定或司法解釋之類的,并不是人大以法律層級的直接立法。2、此條規(guī)定的“禁止高利放貸”應當是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即只要民間借貸案件、借款合同案件違反了有關借款利率的強制性規(guī)定,原則上應作認定無效。五、民間借貸及借款合同利息的變化1、沒有約定利息的均視為沒有利息。(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根據此條規(guī)定是即包含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也應該包含企業(yè)之間的借款。(2).第三款規(guī)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2、如果利息約定不明時。如何處理?(1).民法典規(guī)定如果借款合同主體均為自然人,即視為沒有利息。
吳劍勇律師:您身邊的上海經濟解決在繁華的上海,經濟交易頻繁,隨之而來的經濟也時有發(fā)生。在這些面前,您可能需要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來為您排憂解難。,我們就來認識一位在上海法律界享有盛譽的經濟律師——吳劍勇律師。一、吳劍勇律師簡介吳劍勇律師,法律人士,擁有多年的律師執(zhí)業(yè)經驗。他專注于經濟領域,為眾多企業(yè)和個人提供了質量的法律服務。作為上海律師界的佼佼者,吳律師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敏銳的法律洞察力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贏得了客戶的贊譽。二、領域與服務1.經濟合同:吳律師精通各類經濟合同的處理,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他能夠準確把握合同條款,為客戶爭取比較大利益。2.企業(yè)法律顧問:為企業(yè)提供日常法律咨詢、合同審查、風險評估等服務,幫助企業(yè)規(guī)避法律風險。3.訴訟代理:在經濟進入訴訟程序時,吳律師將客戶出庭應訴,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4.仲裁與調解:吳律師還擅長通過仲裁和調解方式解決經濟,為客戶提供、便捷的解決方案。三、為什么選擇吳劍勇律師1.背景:吳律師畢業(yè)于法,具有扎實的法律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2.成功案例:吳律師曾成功代理多起經濟案件,為客戶了巨額經濟損失。在復雜的經濟糾紛中,吳劍勇律師以的法律知識導航前行。
被告程某正是利用訴訟雙方之間存在大量的往來的轉賬及流轉來混淆事實。一審法院也正是因為沒有借條、借據、收條等有效的法律憑證,無法直接證明湯某向程某借款的基本事實,無法證明訴訟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后被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程某敗訴了。原告程某委托上海經濟律師網吳劍勇律師上訴到中級法院之后,中級法院經過重新對訴訟雙方全部證據及抗辯意見進行審查,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改判,直接判決湯某向程某返還借款及利息,終得到了合法的,沒有造成借款的損失。雖然中級法院二審判決原告程某勝訴,但本案的教訓卻值得注意,不論是基于朋友還親戚,建議借款時都應該出具借條等有效的借款憑證。二、一審法院判決的理由本案由上海楊浦法院一審審理,楊浦法院審理認為的主要觀點大致如下: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雙方具有借貸合意及出借錢款的實際交付行為。本案中,雖然有銀行的轉賬流水為證,雙方對錢款往來本身沒有異議,爭議焦點為轉賬是否達成借貸合意,原告程某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楊浦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商業(yè)合作關系,且互有幾十次、金額高達百萬元的轉賬行為,在無借條等明確借款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吳劍勇律師,經濟案件處理的得力助手。專業(yè)經濟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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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上海市楊浦區(qū)法院(2020)滬0110民初151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陳x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陳x的全部一審訴請或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唐xx有規(guī)律地向陳x按月還款共計23個月,每個月均為幣(以下幣種均為幣)2,000元,并在還款時備注為“利息”或“還款”,可明顯反映唐xx是在支付利息,再結合唐xx、陳x雙方之間關于催款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證明唐xx與陳x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的合意,即由陳x向唐xx出借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2%計算。二、唐xx在一審中辯稱其每月支付的2,000元是股息,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認定唐xx每月支付給陳x的2,000元為股息,將轉賬備注“利息”在本案中做擴大性解釋,而未讓唐xx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唐xx辯稱該些備注為利息的轉款是股息,應當由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所謂股息,要由公司的股東做出決議后再行支付,且非由唐xx個人支付給陳x,而應由公司支付給陳x。同時,如果為股息,也不可能每月均支付,更不可能每月固定為2,000元。唐xx辯稱,一、陳x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與唐xx之間達成了民間借貸的合意。楊浦區(qū)經濟糾紛律師費標準